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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要解决什么问题

2000-03-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各级立法机构有多大的立法权

1998年6月、10月,在湖北省阳新县,当县农业局要求各供销社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时,不少供销社拒不办理。县农业部门只好举起“执法”的旗帜,甚至上路设卡,扣押未去农业局办证的供销社的农药商品。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纠纷?行内人士说,一段时期以来,围绕农药市场的管理权限问题,不少地方的供销与农业部门争得不可开交。立法法草案首先要回答的就是各级立法主体到底有多大的立法权限。

立法不能“速成”

九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一般都实行“三审制”。然而在地方,实行“三审制”的极少,多数是二审甚至一审即表决通过。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这种情况:一些人起草法规,很少广泛征求意见,定下初稿后,即提交给人大常委会;人大及其常委会成员在马上要开会审议时才拿到草案文本,会期又只有2-3天,许多人只匆匆浏览一下,就举手表决了。规范立法程序,减少立法随意性。这是立法法要解决的第二个重要问题。

制止“小法”管“大法”

不容否认,目前我国正在发生效力的某些规章,在制定时是从自己的主观角度出发,尽量扩大和强化本部门或本区域利益,特别是对于罚款、发证等方面的规定,往往与法规或法律有不同之处。因此,就出现了“小法”管“大法”的现象。《立法法》草案中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效力等级的规定,旨在确立一个适用规则,以求以立法的形式解决实际中存在的这些问题。

“法”立错了怎么办

如前几年,一个大城市制订的外地大学毕业生留当地要缴纳增容费的规定就是与相关法律相违背的,并未受到任何审查,只不过是后来执行不下去,不了了之而已。《立法法》草案再次明确“上级立法机关对下级立法行为的监督”,是防止借用立法之机强化和扩大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又一举措。

(《瞭望》第9期庄会宁于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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